司法院院字第66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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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8 頁 | |
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為無效,自得仍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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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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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為無效,自得仍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