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8 頁 | |
來呈情形如保狀曾捏用他人名義,并偽造商號圖章,顯係以偽造文書、印章之手段達其圖利犯人隱避之目的,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其圖利犯人隱避之部分,雖因乙與甲為同胞弟兄,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免除其刑,而其偽造文書、印章之部分,如果具備損害條件,自可依法論科。
←司法院院字第6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8 頁 | |
來呈情形如保狀曾捏用他人名義,并偽造商號圖章,顯係以偽造文書、印章之手段達其圖利犯人隱避之目的,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其圖利犯人隱避之部分,雖因乙與甲為同胞弟兄,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免除其刑,而其偽造文書、印章之部分,如果具備損害條件,自可依法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