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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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9 頁 | |
關於監督民營之航業,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為該部航政司所掌之事項,實業部組織法并無關於監督民營航業之規定,航業同業公會之最高監督機關,自應屬於交通部,湖南各縣市黨部指導航業團體改組或組織實施辦法第六項,僅係對於航業團體之改組或組織所施之指導,其最高監督機關,自應仍屬於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