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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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7 頁 | |
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條,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委員如經准予退職,致有缺額,自可由候補委員遞補,倘無候補之人,或雖有而不敷遞補時,則應依原選舉程序補選執行委員,在第一次改選時期,若原執行委員全體或多數退職,應先遞補或補選足額後,再依改選程序辦理,不得另為籌備復行最初之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