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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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19 頁 | |
(一)區、鄉、鎮、坊公所暨地方自治團體,對於禁煙事宜,依禁煙法第二章第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協助之職務,自非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但法院認為應行詢問時,仍負作證之義務(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各規定)。
(二)密告為告發之一種,如法院認為應行訊問時,自得傳訊,但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