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0 頁 | |
覆判審發回原縣覆審之案件,因正式縣法院成立移經該縣法院審判者,無論處刑是否重於初判,當事人均得上訴,不受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半之限制 (參照院字第三二四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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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0 頁 | |
覆判審發回原縣覆審之案件,因正式縣法院成立移經該縣法院審判者,無論處刑是否重於初判,當事人均得上訴,不受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半之限制 (參照院字第三二四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