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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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1 頁 | |
會計師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商科、經濟科係專指各該本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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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商科、經濟科係專指各該本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