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8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9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92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冒用軍事機關業已作廢之證章,如該證章係屬陸海空軍徽章,雖已作廢猶足使人誤信有為有效,軍人冒用,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處罰,其非軍人而在戰地或戒嚴區域犯之者亦同,否則均祇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