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6日 |
某甲對於法院判決某乙之案件,於其主辦之報紙,登載被告神通廣大洗刷重重罪刑,顯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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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6日 |
某甲對於法院判決某乙之案件,於其主辦之報紙,登載被告神通廣大洗刷重重罪刑,顯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