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一)典權之約定期限為典權人有權占有典物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最短期限,自應由移轉典物之占有於典權人之翌日起算。
(二)回贖典物以典物之占有業已移轉於典權人為前提,出典人受領典價,而未將典物之占有移轉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請求交付典物,出典人自無回贖典物之可言。
(三)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廢止後,事件合於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要件者,無須經調解程序,得逕為同條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