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7 頁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立或私立小學所聘教員,對於縣政府基於監督權將其撤職永不錄用之處分,非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