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7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立或私立小學所聘教員,對於縣政府基於監督權將其撤職永不錄用之處分,非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