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4日 |
政府機關於其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經濟部管理煤炭辦法大綱第八條,經濟部燃料管理處辦理各礦存煤墊款辦法第三條,協助救濟或墊借之款收回時發給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4日 |
政府機關於其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經濟部管理煤炭辦法大綱第八條,經濟部燃料管理處辦理各礦存煤墊款辦法第三條,協助救濟或墊借之款收回時發給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