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8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3號解釋》
院解字第338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抗戰期內在淪陷區充任工商團體之理監事,未依懲治漢奸條例判罪者,仍應受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任職人員候選及任用限制辦法第三條第四第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