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科罰及追繳稅款之裁定,應由法院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