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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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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級政府所設社會服務處人員,在社會部直轄各社會服務處人員級俸比敘表內所列委任以上者,均為市參議員各選舉條例所所稱之公務員,依各該條例之規定,不得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至其雇用之服務生等得否當選或兼任省縣市參議員,可參照院解字第三四○○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