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罪在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依歷次赦減明令應予減刑之案件,應先適用大赦條例減刑後,再依減刑辦法罪犯赦免減刑令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