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0日 |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雖未明定辦理選舉違法為選舉人得提起訴訟之事由,惟其第二十四條既以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列選舉無效情事之一,而法院之為此項判決又應準用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非由一定之原告對於一定之被告提起訴訟不得為之,則第二十七條所謂選舉舞弊不能不解為包含辦理選舉違法在內,選舉人確認辦理選舉違法,依第二十七條提起訴訟,自應以同條例第五條所定辦理選舉之省政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