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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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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6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 36.07.1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謂省縣公營事業管理處,經查明係指永新縣公營事業管理處而言,由該縣政府公布之該處組織大綱觀之,該處經理及其他職員並非公務員,自非不得被選為省縣市參議員,此項公營事業不能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後得否兼任,應由該處董事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