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16日 |
來函所謂省縣公營事業管理處,經查明係指永新縣公營事業管理處而言,由該縣政府公布之該處組織大綱觀之,該處經理及其他職員並非公務員,自非不得被選為省縣市參議員,此項公營事業不能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後得否兼任,應由該處董事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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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16日 |
來函所謂省縣公營事業管理處,經查明係指永新縣公營事業管理處而言,由該縣政府公布之該處組織大綱觀之,該處經理及其他職員並非公務員,自非不得被選為省縣市參議員,此項公營事業不能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後得否兼任,應由該處董事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