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3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
中國女子雖與日人有結合關係,而在淪陷時期以該女之母名義受讓物之所有權時,如無反證,其所有權仍應認為屬於該女之母,其有反證足認為日人假該女之母名義而自己受讓者,應分別情形予以處理,讓與人不知其假託時,即無讓與日人之意思,其讓與契約因意思不一致而不成立,物之所有權仍屬於讓與人,並未移轉於日人。讓與人知其假託而其讓與無效者,除其標的物為土地時,依當時適用之舊土地法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應將其土地無償收歸國有外,物之所有權仍屬於讓與人,亦未移轉於日人。讓與人知其假託而其讓與有效者,物之所有權即已移轉於日人,自應依處理敵人財產之例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