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吸食鴉片被判徒刑,經勒令禁戒斷癮,於大赦後復行吸食,不得以復吸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