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第三項之復吸罪,須經判處罪刑並依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勒戒斷癮後復行施打或吸用者,為成立要件,來文所述情形,其初吸鴉片並未判處罪刑,僅勒令戒絕後復吸白粉,尚不能以復吸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