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7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某商行經理某甲與某鄉鎮公所訂約承運食糧前往某指定地點,經某鄉鎮公所依約繳足運費後,某甲竟違約不為運送,除某甲在其訂約之始,即有詐取運費之故意,應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外,祗應負民法上契約不履行之責任,不能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