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9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免職處分或科刑判決而許其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之年資,應與復職後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