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
准出典人備價回贖之確定判決,如依其訴之聲明及判決理由並非單純確認回贖權存在,而係命典權人於出典人提出典價時返還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價聲請強制執行,其另行提起請求返還典物之訴,即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惟該確定判決未載明典價額數致有爭執者,當事人得提起確認典價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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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
准出典人備價回贖之確定判決,如依其訴之聲明及判決理由並非單純確認回贖權存在,而係命典權人於出典人提出典價時返還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價聲請強制執行,其另行提起請求返還典物之訴,即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惟該確定判決未載明典價額數致有爭執者,當事人得提起確認典價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