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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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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湖南省政府對於該省濱湖各縣垸堤修防事宜及其有關職員之考核獎懲經費之收支保管支配等事,既訂有章程,各縣堤務局之正副主任及會計,又經縣府加委,各該主任及會計自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其經費亦係公有財物,是項人員如有侵蝕情弊,即應依懲治貪污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