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議員當選後任期屆滿前,其所從選出之縣劃入他省管轄區域者,即為該他省省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