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29日 |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公務員,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派任人員亦同)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各省市縣纂修志書事宜依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辦理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省市縣政府延聘專家及有關機關學校首長充任,就委員中指定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會務,所謂省修志館館長,如係指此項主任委員而言,自非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