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施行前犯危害國家之罪,於該條例施行後始發覺者,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除軍人由軍法審判外,非軍人應由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惟須注意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施行前犯危害國家之罪,於該條例施行後始發覺者,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除軍人由軍法審判外,非軍人應由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惟須注意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