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一)水權之意義在水利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具有此項意義之水權除有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情形外,其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非依同法登記不生效力。
(二)關於水權之登記既未定有強制辦法,則怠於登記之聲請時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法律範圍外在行政上為何種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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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一)水權之意義在水利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具有此項意義之水權除有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情形外,其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非依同法登記不生效力。
(二)關於水權之登記既未定有強制辦法,則怠於登記之聲請時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法律範圍外在行政上為何種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