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來文所述之和解筆錄自非有效,但能證明當事人確曾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者,應依民法關於和解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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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來文所述之和解筆錄自非有效,但能證明當事人確曾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者,應依民法關於和解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