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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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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吉文物发〔2018〕160号
制定机关:吉林省文物局
2018年8月6日

各市(州)文广新(文物)局,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文广新局,集安市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文件精神,遵循“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就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是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的核心性工作,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确定联系人,要按照时间节点,高标准完成。年底前,省文物局要组织专项督察。

二、分阶段分步骤,全面落实。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进行梳理,明确直接责任单位(人),并进行公告公示。

(一)调查认定。根据国务院8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5号文件,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息填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国保、省保、市县保)和博物馆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认定和信息填报工作要求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由各市(州)汇总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上博物馆信息报省文物局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的博物馆信息各县(区)报市(州)级文物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上报省文物局。

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直接责任人梳理工作于2018年底完成,期间每月市(州)为单位向省文物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上报工作报告。各市(州)文广新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广新局、集安市文物局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报送至省文物局。

附件中提供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清单样表,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统计要素。

(三)公告公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梳理认定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市、县级政府是否向社会公示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作为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文化安全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

(四)加强管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告知保护责任和义务。

吉林省文物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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