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春堂先生別集/卷三
書師友講論
[编辑]上沙溪先生
[编辑]前喪練後遭後喪。几筵當合設於一處耶。服則常持何服。
答。禮。有明據。可考而行也。○曾子問。並有喪。自啓及葬。不奠。反葬。奠而後辭於賓。註。從啓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設母啓殯之奠。不於殯宮。爲父設奠。故云及葬不奠。謂不奠父也。及葬母而反。卽於父殯設奠。告語於賓。以明日啓父殯之期。○士虞禮。男男尸。女女尸。疏。虞卒哭之祭。男女別尸。○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鄭註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右異几筵〉○喪服小記。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註。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又曰。斬衰之麻。與齊衰之麻同。皆兼服之。註。絰殺。皆是五分去一。斬衰。卒哭後所受葛絰。與齊衰初死之麻絰。大小同。兼服之者。謂居重喪而遭輕喪。服麻。又服葛也。○間傳。斬衰之喪。旣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註。卑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疏。斬衰受服之時。而遭齊衰初喪。男子所輕者腰。得著齊衰腰帶。而兼包斬衰之帶。婦人輕首。得著齊衰首絰。而包斬衰之絰。故云輕者包也。男子重首。特留斬衰之絰。婦人重腰。特留斬衰之腰帶。是重者特也。○通典。杜元凱曰。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服。至虞訖。服父之服。旣練則服母之服。父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而服母之服。〈右持重服〉
父母喪偕。在道及下棺。將何先後。
答。在道。父先母後。下棺則先母柩。
父喪。未殯。遭祖父母喪。則當何服。
答。通典。父未殯。服祖以周。愚以爲只服期年。則是無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輕議。○通典。賀循喪服記云。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旣殯而祖父死三年。此謂嫡子爲父後者也。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尸尙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庾蔚之曰。父喪內祖父亡。則兼主二喪。立二廬。爲父喪來弔則往父廬。爲祖喪來弔則往祖廬。○虞喜曰。服祖但周。則傳重在誰。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徐邈曰。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並有喪者。前喪大祥。當服其服而行祭否。
答。前喪大祥之祭。服其喪服。入哭後服大祥服。祭畢。還服後喪之服可也。嚴陵方氏曰。服其除服而後反喪服。以示於前喪有終也。
家禮。男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爲之也亦然。據此則爲出繼子。當爲大功。而卷首服制圖。則降服不杖期。何也。
答。喪服不杖期章可攷。家禮圖。本此而言。○喪服不杖期章。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疏。言報者旣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按旣曰往來相報。則本生父母之爲之也。亦當如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有人服期大功而出後者。當依禮降一等乎。
答。不然。通典。已論之。○庾蔚之曰。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女氏大功之末可嫁旣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爲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是知凡服皆以始制爲斷。惟有婦人於夫氏之親。被義絶出則除之。
出繼者爲本宗親適人者。再降否。
答。再降。見儀禮。若降一等。與他兄弟無異。○儀禮喪服小功章。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
妾爲女君服期。女君不爲之服。妾又服女君之黨。何義耶。喪服小記。從服者。所從亡則已。疏。惟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云云。此禮可行否。
答。女君於妾無服。見喪服註。妾服女君之黨。通典論之。女君沒猶服其黨者。疏說雖如此。於禮無見。可疑。○喪服註。女君於妾。報之則重。降之則嫌。○通典。荀訥答劉係之問曰。禮。妾從服女君之黨。如女君。此則同於近臣君服斯服。不與服君母黨同也。
服中不聽樂。亦有輕重親疏之差。何以則合於禮意耶。
答。雜記及朱子說可考。○雜記。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擧樂。妻有服。不擧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絶樂。註。宮中子。與父同宮之子。命士以上。乃異宮。不與於樂。謂在外見樂。不觀不聽也。若異宮則否。此亦謂服之輕者。如重服。則子亦有服。可與樂乎。聲之所聞。又加近矣。其側則尤近者也。輕重之節如此。大功將至。謂大功喪服者將來也。爲之屛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輕。故不爲之止。陳氏曰。樂不止於琴瑟。琴瑟特常御者而已。○問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朱子曰。當起避。
妻從夫服。皆降夫一等。禮也。爲人後者之妻於夫本親。當又降一等乎。
答。降二等。似無疑。
家禮不杖期條。女適人者。爲兄弟之爲父後者云。父雖在。亦服期耶。不降是何義。
答。儀禮可考也。○儀禮喪服大功章。女子適人者。爲衆昆弟。鄭註。父在則同。父沒。乃爲父後者服期也。○記疏云。容有歸宗之義。歸於此家。故不降也。
祖父生時。嫡子及嫡孫皆死。次孫當爲承重而又死。則祖父當以嫡孫例。服期否。抑只服大功否。
答。楊氏圖式。已論之。○喪服圖式。范宣曰。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母出則母黨無服否。出後者。爲所生母黨。當如何服耶。
答。據儀禮喪服及鄭氏說。出母黨應無服。爲人後者。所生母黨降一等爲是。○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通典。步熊曰。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緦麻。〉○通典吳氏曰。出母之黨。無服。○鄭氏曰。雖外親。無二統。〈旣爲所後母黨服。又爲生母黨服。則是二統也。〉
嫁母黨服如何
答。嫁母黨。經無不服之文。通典亦言之。但家禮。嫁母出母。服無異。獨於其黨不同。未知如何。○吳氏曰。嫁母。父不命出。嫁母之黨。自應服之。
外親適人者。亦當降耶。
答。不降。喪服疏可考。惟爲人後者。爲本生母黨當降。○喪服疏。外親雖適人。不降。○又曰。外親無出入降。○通典。虞喜云。大夫爲其外親爲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
妻爲夫之曾高祖。家禮緦。古禮不著。何歟。
答。橫渠已論之。○問。爲夫之高曾。宜無服。而緦者何。張子曰。此亦古無明文。至唐開元禮。始爲緦。宋朝猶然。
舅之妻無服。國制緦。當何從。
答。舅之妻。謂之舅母。古禮。推不去。開元禮及國制。皆緦。從厚恐不妨。
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註。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爲之服也。此言生於他國。而祖父母諸父昆弟。皆在本國。己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父則追而服之。己則不服也。祖父母至親。而以己之在遠不及識。不稅其喪。揆諸情理。終有所未安。無乃鄭註或失本意。抑有他義於其間耶。
答。小記註說。固可疑也。通典張亮。果有云云。○北齊張亮云。小功兄弟。居遠不稅。曾子猶歎之。而況祖父母諸父兄弟。恩親至近。而生乖隔。而鄭君云不責人所不能。此何義也。生不及者。是己未生之前已沒矣。乖隔斷絶父始奉諱居服而己否者尋此文義蓋以生存異代。後代之孫。不復追服先代之親耳。豈有並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稅服。則以小功而降在緦者。亦稅否。
答。檀弓及小記註。詳之。○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註。若是小功之服不稅。則再從兄弟之死在遠者。聞之恒後時。則終無服矣。其可乎。疏。此據正服小功也。馬氏曰。曾子於喪道。有過乎哀。是以疑於此。然小功之服。雖不必稅而稅之者。蓋亦禮之所不禁也。○喪服小記。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註。降者。殺其正服也。如叔父及嫡孫正服期在下殤。則皆降服小功。如庶孫之中殤。以大功降而爲緦也。從祖昆弟之長殤。以小功降而爲緦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爲降也。凡降服者。重於正服。
稅服。是指服期已過而始聞者耶。抑垂盡而聞。必滿月數耶。
答。古人論之詳。具于下。○晉元帝制小功緦麻。或垂竟聞問。宜全服不得。服其殘月。○賀循曰。不稅者。謂喪月都竟。乃聞喪者耳。若在服內。則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詢云。鄭玄云五月之內則追服。王肅云服其殘月。小功不稅。以恩輕故也。若方全服。與追何異。宜服餘月。○宋庾蔚之謂鄭王所說。雖有理。而王議。容朝聞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情。未爲允愜。
人或有夏日三上食者。如何。
答。儀禮註疏。有所論。○士喪記。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註。饋朝夕食也。疏。鄭註鄕黨云。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註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
導柩右旋者。何義。
答。此可考旣夕禮也。○旣夕禮。御者執策。立於馬後哭。成踊右旋出。疏曰。右者。亦取便也。
方相魌頭。狂夫爲之。何義。
答。諸家說可考。○集說軒轅本記云。帝周遊時。元妃螺祖死于道。因置方相。亦曰防喪。蓋始于此。○周禮。方相氏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大喪先柩。註。鄭氏曰。熊之爲物。猛而有威。百獸畏之。蒙熊皮。所以爲威。金。陽剛而有制。用爲四目。以見剛明。能視四方。癘疫所在。無不見也。玄者。北方之色。天事之武也。朱者。南方之色。地事之文也。以玄爲衣。所上者武。以朱爲裳。輔之以文。執戈擊刺。揚盾自衛。凶事多邪慝乘之。○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驅方良。註。鄭玄曰。方相。放想也。可畏怖之貌。方良。罔良也。國語曰。木石之怪夔罔兩。葬則用木石。木石久而變怪生。故始葬則歐之。亦壓勝之術。○風俗通曰。周禮方相氏入墟驅魍像。魍像好食死者肝腦。人家不能當。令方相立於墓側。以禁禦之。魍像畏虎與柏。故墓上樹柏。路頭立石虎。○魌頭。會通。〈魌音欺〉鬼首也。亦方相。今逐儺有魌頭。○狂夫爲之。方氏曰。狂疾。以陽有餘。足以勝陰慝故也。
祖奠之祖字。何義。
答。禮註與諸家說不同。當參考。○儀禮旣夕禮。有司請祖期。註。將行飮酒曰祖。祖。始也。疏。死者將行。亦曰祖。○檀弓。祖者。且也。註。且遷柩。爲將行之始。○漢書臨江王傳。黃帝之子累祖。好遊而死於道。故後人祭以爲行神。祖祭因饗飮也。○白虎通。共工之子曰脩。好遠遊。舟車所至。足跡所達。靡不窮覽。故祀以爲祖神。註。祖者。徂也。卽行之義也。
合葬。是同槨耶。只是同壙耶。妻當祔於何方。
答。禮記及朱子說可考。○檀弓。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註。生旣同室。死當同穴。故善魯。疏。祔。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一槨中也。魯人則合並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槨。合衆材爲之。故大小隨人所爲。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爲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陳淳問合葬夫婦之位。曰。某初葬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淳問地道以右爲尊。恐男當居右。曰。祭時以西爲上。則葬時亦如此。方是。
同壙而葬者。若待後喪而掩壙。則其間日子稍遲。似爲未安。
答。張子旣有敎。恐不可違。然爲日若久。似不可膠守耳。○張子曰。古者並有喪。則先葬者必不復土。以待後葬之入。相去日近故也。
人有繼室或三室。則其葬其祭。似皆合祔。而今人多以有子者爲主。無子之妻。或不作主。恐乖禮意。如何如何。
答。程,張,朱子論之已詳。可考也。○程子答富鄭公曰。合葬用元妃。配享用宗子之所出。〈遺書〉○張子曰。祔葬祔祭。極至理而論。只合祔一人。夫婦之道。當其初昏。未嘗約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婦只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計之。養親承家。祭祀繼續。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雖爲同穴同筵几。譬之人情。一室中豈容二妻。以義斷之。須祔以首娶。繼室別爲一所可也。〈理窟〉○朱子曰。程先生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嫡母無先後。皆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等差。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橫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大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爲允。況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之礙。其勢將有甚杌隉而未安者。惟葬則今人夫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別營兆域。宜亦可耳。〈大全〉○黃勉齋曰。今按喪服小記云。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再娶之妻。自可祔廟。程子,張子考之不詳。朱先生所辨。正合禮經也。〈通解續〉
主人贈何義。
答。主人贈者。重君之賜而設也。後世雖無君贈之禮。而家禮存之。疑亦是愛禮存羊之義歟。○旣夕禮。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用玄纁束。註。公。國君也。贈。送也。疏。贈用玄纁束帛者。卽是至壙窆訖。主人贈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也。
開塋域祝辭云。今爲某官姓名。葬日祝辭云。今爲某官封諡。而不稱姓名。願聞其所以異。
答。開塋域與葬時祠后土祝辭。或稱姓名。或稱封諡。前後不同。必有其義而未可知也。〈或云檀弓。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易名以諱。故不稱姓名歟。未知是否。〉
禮。言反哭。而或以廬墓爲善。將何適從。
答。栗谷所論可考也。○栗谷曰。反哭固正禮。但人效嚬。遂廢廬墓。反魂還家。妻子同處。禮防大壞。凡喪親者。自度一一從禮。則當依禮反魂。如或未然。則當依舊俗廬墓可也。
反哭條云。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然則自墓來時不櫝。而納于靈車耶。
答。常時祭祀。奉主櫝置西階卓上。啓櫝奉主出就位。此則非若有事時。故奉主直入就位。仍櫝之謂歟。豈有自墓來不櫝而今始櫝之哉。活看可也。
禮。大小喪。練後葬後。有歸家之節。願聞其詳。
答。禮經及朱子說詳之。○喪大記。大夫士。父母之喪。旣練而歸。朔日忌日。則歸哭于宗室。諸父兄弟之喪。旣卒哭而歸。註。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庶子爲大夫士而遭父母之喪。殯宮在嫡子家。旣練。各歸其宮。至月朔與死之日。則往哭于宗子之家。期服輕。故卒哭卽歸也。○婦人喪父母。旣練而歸。期九月者。旣葬而歸。註。喪父母。謂婦人有父母之喪也。練後乃歸夫家也。女子出嫁。爲祖父母及爲父後之兄弟。皆期服九月者。謂本是期服。而降在大功者。哀殺。故葬後卽歸也。○喪服記。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卒哭折笄首。以笄布總。註。卒哭而笄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爲其太飾。疏喪大記云。女子旣練而歸。與此註違者。彼小祥歸。是其正法。此歸者。容有故。許之歸耳。○旣夕禮。兄弟出。主人拜送。註。兄弟。小功以下。異門大功。亦可以歸。疏。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各歸其家。至虞卒哭祭。還來預也。故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爲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葉賀孫問賤婦喪母。卒哭而歸。繼看喪大記曰。喪父母。旣練而歸。期九月。旣葬而歸。賀雖令反終其月數。而誤歸之月。不知尙可補塡乎。因思他人或在母家。彼此有所不便。不可以待練之久。其不可以不歸也。朱子曰。補塡。如今之追服。意亦近厚。或有不便歸。而不變其居處飮食之節可也。衣服則不可不變。
初虞。用日中。再虞三虞。則皆質明者。何義歟。
答。禮經可攷。○士虞禮。日中而行事。註。朝葬。日中而虞。君子擧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疏。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云日中而行虞事也。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不及期而葬者。虞卒哭。亦依常例行之。則其無未安之意歟。
答。禮經可攷。○喪服小記。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註。報讀爲赴急疾之義。謂家貧或有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卽葬者。旣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後也。惟卒哭則必竢三月。
倚杖於室外者。何義。當倚於室外之東乎西乎。
答。小記。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註。虞祭在寢。祭後不以杖入室。殺哀之節也。士虞禮。主人倚杖入。註。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所以倚於西序。古禮。虞祭。男女序立。反於初喪。必男西女東。而其升降。男子亦由西階。而其入室也。近於西序。故仍以倚之。所以取其便也。今家禮位次變於古。而丈夫處東西上。則其倚杖亦於東壁下可也。〈或云主人兄弟升降。必由西階。則倚杖之所。不必變古。未知是否。〉
家禮。虞祭無參神。而丘儀補入。是何意耶。
答。家禮。虞卒哭大小祥及禫祭。並無參神之文。而只於祔祭有之。又其下註。特言參祖考妣。則其於新主。無參神之禮明矣。退溪說可攷。丘氏補入。恐非家禮本意。意者。所謂參神者。參謁也。吉祭則旣奉主於其位。而不可虛視其主。故必先拜而謁之。然後降神。禮也。至於新主。則三年之內。奉置靈座。而孝子常居其側。未練之前。又有朝夕哭。以象平日昏定晨省。未嘗一日離也。雖遇行祭之日。無可參謁之義。故。不設此禮。而只入哭盡哀而已歟。○退溪答鄭道可曰。虞祭無參神。非闕漏也。是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故去參神。以見生前常侍之意。行降神。以見求神於恍惚之間。此甚精微曲盡處。瓊山率意添入。當從朱子。
告利成。或西面或東面之異。何義歟。
答。虞祭。喪祭故西面告。卒哭。吉祭故東面告也。
孫祔於祖。禮也。而祖死未久。尙在几筵。則孫喪祔祭。當於何設耶。
答。凡祔從昭穆。祖父母在。則當間一代而祔於高祖。今者祖已死。喪雖未久。猶當祔祖。以昭穆同故也。禮經詳焉。○雜記。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註。孫之祔祖。禮所必然。故祖死雖未練祥。而孫又死。亦必祔於祖。
退溪先生曰。虞祭漸用吉。禮文稍備。著網巾似當。而禮文無據。蓋網巾。出於後世。故禮文不載耶。但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免。喪事主哀。故雖漸吉。而反用哀飾也。以此言之。虞不用網巾。似無妨云云。詳此退溪之敎。則虞祭用網巾。雖似未安。而卒哭後則用之似若不妨。今人或有卒哭後著布網巾者。未知如何。
答。古禮。親喪小斂。去笄纚。開元禮。小斂變云。男子斂髮。衺巾帕頭。杜氏佑曰。古者無幘。以六尺繒韜髮。其狀如乙尾。以笄橫貫之。加冠其上。後漢時遭喪者。衺巾帕頭。卽笄纚之存象也。丘氏曰。今網巾。與纚頗相似。但古禮。只言其去纚之節。而不言其還施之時。至祔祭。主人以下沐浴櫛髮。則此時似當用纚而無明文。開元禮及杜氏說。雖與古禮不同。喪人當斂髮之義。則似有據。未知如何如何。
葛絰。乃古之卒哭所受之服。而丘氏以爲練服之絰。今可遵行否。且卒哭之葛。用練乎。用麤皮乎。
答。卒哭受服。後世不行。丘氏仍以葛爲練服之絰。正合古禮也。禮經。初不言熟。則疑用麤皮耳。○喪服斬衰疏。旣虞卒哭。去麻。服葛帶三重。
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不數之。若父在爲母者。當十一月而練。則亦以月計者。其間若有閏月。則當計之耶。
答。父在爲母。雖十五月而畢喪。然實具三年之體。故十一月而練者。實當期年之數也。不可謂以月計者而算閏也。
或云十一月服練之制。乃父在爲母之禮。夫之爲妻。不當爾也。未知此說亦有據否。
答。或說誤。禮經諸說可考。○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鄭註云。此謂父在爲母。爲妻亦伸。疏云。夫爲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見喪服杖期章及爲妻章註疏〉
服期者於小祥除服之後。卽著吉服耶。
答。祭後易以素服。如忌日服色。待後日始吉服可也。
若父先亡。已入祠堂而母死。則只告先考而入祔。不須幷告先祖耶。有事則告。雖小事尙然。況新主祔廟。何等大事。而可昧然歸匣耶。妄意雖母死祔父。不行遞遷而幷告先祖。似不可已。如何如何。
答。幷告祖先。亦無妨。
大祥後不計閏。如何。
答。據先儒說。大小祥。以年數則不計閏。宜矣。禫則本當在祥月之中。雖從鄭氏間一月之說。猶是以月數。則禫之不計閏。無據。家禮所謂不計閏者。統言自喪至此。非必謂祥後也。張子說似分曉。○鄭玄曰。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不數之。○張子曰。三年之喪禫。閏月亦算之。
喪大記。吉祭而復寢。陳註。吉祭。四時之常祭也。禫祭後値吉祭同月。則吉祭畢而復寢。若禫祭不値當吉祭之。月則踰月而吉祭云云。前承下敎。若如陳說。假於六月行禫而必待仲月。行吉祭則過七月。至八月後乃行。恐無是理云。今欲行吉祭於禫祭之下旬。則又非踰月吉祭之意。未知如何。且所謂吉祭者。乃終喪之別祭。本非四時之常祭。而陳氏乃曰。四時之常祭。必欲行之於仲月者。抑何據歟。問於愚伏。答曰。士虞記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鄭註。是月。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疏。不待踰月。熊氏曰。不當祭月。則待踰月也。陳註踰月吉祭之說。蓋本於此。竊謂禫雖澹澹然平安之意。而孝子之心。猶未忍遽然復寢。故又必踰月而行吉祭外。除踰月而又踰一月。悲慕之心無已。而復常之節愈遲也。來諭所謂終喪之別祭者。得之。士虞記所謂是月而吉祭者。非以復常爲急。乃以正祭爲急也。蓋三年廢祭。孝子追遠之心。有所未安。而喪未終。故不得並擧耳。今旣喪盡而禫矣。禫又在上旬之內矣。値正祭之月而不忍不祭。故行禫於寢。卽於同旬之內。行正祭於廟。觀賈疏。亦不待踰月之文。則知踰月爲常制。而値正祭之月。則不待踰月而卽行廟祭也。然則陳註所謂四時之常祭者。特以釋吉祭之名耳。非謂必待仲月也。更稟於沙溪丈而行之云云。此說如何。
答。愚伏說是。
父在母喪。十五月禫。後當行吉祭否。
答。吉祭。乃四時祭外之別祭。蓋喪三年不祭。故喪畢而合祭於祖廟。仍行遞遷之禮也。若父在母喪。則父爲主。以朱子答竇文卿書觀之。雖妻喪。廢家廟四時正祭。而以答范伯崇書觀之。雖父母喪。亦似不廢。當更詳之。妻喪中。家廟正祭。如果不廢。而妻喪。又是祔位無遞遷之禮。則喪畢後吉祭。似無義。恐不當設。如何。〈答竇文卿,范伯崇書。幷見上。〉
父先死。已入祠堂。則母喪畢後。吉祭亦必待踰月乎。
答。似然。
祧主埋於何處。
答。朱子說可考。○朱子曰。只得如伊川說。埋於兩階之間而已。某家廟中。亦如此。兩階之間。人迹不到。取其潔耳。今人家廟。亦安有所謂兩階。但擇淨處埋之可也。思之不若埋于始祖廟邊。緣無箇始祖廟。所以難處。只得如此。○又曰。禮記。藏於兩階間。今不得已。只埋於墓所。
父喪稱外憂。母喪稱內憂。世人或有互稱之者。未知何者爲得。
答。高峯說恐得之。○奇高峯曰。鄭季涵〈澈〉。以內艱爲父憂。外艱爲母憂。余攻其反說。李季眞〈後白〉。亦以季涵之言爲然。余曰。何以父爲內母爲外耶。答曰。母是外家。故謂之外也。其說不經。考朱子行狀。以母憂丁內艱。余於是知兩君之見爲謬也。厥後偶見圃隱集年譜。其中正以父憂爲內艱。母憂爲外艱。然後又知兩君之言有所傳習。而世俗流傳之誤。亦已久矣。
今世士大夫家。或祭四代。或祭三代。何者爲得。
答。祭三代。乃時王之制。然高祖當祭。不但程朱有明訓。我東先賢如退溪,栗谷諸先生。皆祭高祖云。○問。今人不祭高祖如何。程子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皆至高祖。服旣如是。祭祀亦須如是。○朱子曰。考諸程子之言。則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爲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疏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爲立三廟而祭及高祖之驗。○問。士庶當祭幾代。曰。古時一代。卽有一廟。其禮甚多。今旣無廟。又於禮煞缺。祭四代。亦無害。
人家行祭。或早或晩。未有定式。何者爲得。
答。先儒說可考。○陳氏曰。小牢大夫之祭。宗人請期。曰。朝明行事。子路祭於季氏。質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孔子取之。此周禮也。然禮與其失於晏也。寧早。則雖未明之時祭之。可也。○張子曰。五更而祭。非禮也。○朱子語類。先生凡遇四仲時祭。隔日滌倚卓嚴辦。次日侵晨。已行事畢。
祭飯啓蓋。宜在何時。
答。祭時揷匙飯中。雖在侑食之時。啓蓋則應在初獻之後未讀祝之前。以特牲饋食禮觀之。可知。○特牲饋食禮曰。祝洗爵奠于鉶南。遂命佐食啓會。佐食啓會。却〈仰也〉于敦南。
時祭闔門。所謂厭也。願聞厭之義。
答。曾子問詳之。○曾子問註。厭是饜飫之義。謂神之歆享也。厭有陰有陽。陰厭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訖。爲主人釋辭於神。勉其歆享。此時在室奧陰靜之處故云陰厭。陽厭者。尸謖之後。佐食。徹尸之薦俎。設於西北隅得戶明白之處。故曰陽厭。制禮之意。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其庶幾其享之而厭飫也。
禰祭之義。可得聞歟。擊蒙要訣闕之。亦何義歟。
答。栗谷曰。祭禰。恐豐于昵。然以先儒說參考。祭亦不妨。今好禮之家。多行之者。〈宋龜峯曰。祭禰。祭之大者。小學家禮。旣詳其儀。而要訣。闕不見錄。恐未安云云。〉○禮輯曰。父廟曰禰。禰者近也。○程子曰。季秋。成物之始。亦象其類而祭之。○朱子曰。某家舊時。常祭立春冬至季秋三祭後。以立春冬至二祭。近禘祫之祭。覺得不安。遂去之。季秋依舊祭禰。而用某生日祭之。適値某生日在季秋。遂用此日。○問禰祭如何。曰。此却不妨。
願聞忌祭之義。
答。忌者。含恤而不及他事之謂。非祭名也。宋儒始以義起。禮經及先儒說可考。○檀弓曰。忌日不樂。○祭義曰。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盡其私也。○又曰。忌日必哀。○張子曰。古人於忌日。不爲薦奠之禮。特致哀示變而已。○又曰。凡忌日。必告廟。爲設諸位。不可獨享。故迎出廟。設於他次。旣出則當告諸位。雖尊者之忌。亦迎出此。雖無古。可以意推。○朱子曰。古無忌祭。近日諸先生方考及此。○又曰。忌日。唐時士大夫。依舊孝服受弔。五代時。某人忌日受弔。某人弔之。遂於坐間刺殺之。後來只是受人慰書而不接見。以謝書授之。○問。人在旅中。遇有私忌。於所舍設卓炷香。可否。曰。這般微細處。古人也不曾說。若是無大礙於義理。行之亦無害。○每論士大夫家忌日。用浮屠誦經。追薦鄙俚。可怪。旣無此理。是使其先不血食也。先生家。凡値遠諱。早起出主於中堂。行三獻之禮。一家固自蔬食。其祭祀食物。則以待賓客。○先生爲無後叔祖忌祭。未祭之前。不見客。〈以上語類〉○顏氏家訓云。忌日不樂。正以感慕罔極。惻愴無聊。故不接外賓。不理衆務。爾必能悲慘自居。何限於深藏也。世人或端坐奧室。不妨言笑。盛營甘美。厚供齋食。迫有急卒密戚至交。盡無相見之理。蓋不知禮意乎。○通典王方慶曰。按禮經。但有忌日而無忌月。若有忌月。卽有忌時忌歲。益無理據。
忌日服色。古今異宜。未知何以則不違於禮意耶。
答。當以張子,朱子說及退栗諸先生之敎。參酌行之。○橫渠理窟。爲曾祖祖考。皆布冠而素帶麻衣。爲曾祖祖之妣。皆素冠布帶麻衣。爲父布冠帶麻衣麻履。爲母素冠布帶麻衣麻履。爲伯叔父。皆素冠帶麻衣。爲伯叔母。麻衣素帶。爲兄麻衣素帶。爲弟姪。易褐不肉。爲庶母及嫂。一不肉。○家禮。禰則主人兄弟。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祖以上則黲紗衫。旁親則皁紗衫。主婦特髻去飾白大衣淡黃帔。餘人皆去華盛之服。○大全。問自高祖至禰。忌日之衣服飮食。當如何。伯叔父母兄弟孫姪子再從三從忌日。又當如何。朱子曰。橫渠忌日衣服有數等。今恐難遽行。且主祭者。易以黲素之服可也。○問。忌日之變。呂氏謂自曾祖以下。各有等級。不知如何。曰。唐人。忌日服黲。今不曾製得。只用白生絹衫帶衫巾。○語類。某自有弔服絹衫絹巾。忌日則服之。○問。黲巾。何以爲之。曰。紗絹皆可。某以紗。○問。黲巾之制。曰。帕複相似。有四隻帶。若當幞頭然。○先生母夫人忌日。著黲墨布衫。其巾亦然。○鄭道可曰。禫服。留一襲。每遇忌日。服此服。行哭奠之禮。不知可否。退溪答曰。忌雖終身之喪。與禫不同。留禫服以爲終身之用。必非先王制禮之意。曾參,孝己。亦未聞行此事。○又問忌日著白笠何如曰恐異○擊蒙要訣。父母忌則有官者服縞色帽垂脚或黲色帽垂脚玉色團領白布裹角帶。無官者。服縞色笠或黲色笠玉色團領白帶通著白靴。婦人則縞色帔白衣白裳。祖以上忌。則有官者烏紗帽玉色團領白布裹角帶。無官者黑笠玉色團領白帶。婦人則玄帔白衣玉色裳。旁親忌。則有官者烏紗帽玉色團領烏角帶無官者黑笠玉色團領黑帶。婦人只去華盛之服。〈縞。白黑雜色也。黲。淺靑黑色。卽今之玉色也。〉
並祭考妣。則告辭與祝辭。似當添一兩語。
答。固然。告辭遠諱之辰敢請下。當添顯考顯妣〈祖以土幷同〉神主出就云云。祝辭。歲序遷易下。當添某親〈考妣隨所稱。祖以上幷同。〉諱日復臨云云。
考妣忌日。固當擧哀。祖父母以上忌。則當如何。哭之亦宜否。
答。丘儀似可行。○丘氏儀節。考妣及祖考妣近死則擧哀。祖考妣遠死則否。〈按逮事祖考妣當擧哀〉
上愚伏鄭先生
[编辑]太極圖。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云云。有土而后水可以流。有木而后火可以行矣。而水之生在土之先。木之生在火之后。未生土之前。水何處掛搭。未生木之前。火何處掛搭耶。無乃所謂生者。只是生五行之氣而已。至於成質。則必相須而成耶。
答。疑而後思。思而後悟。古人之學。以疑爲貴者。此也。此段所論。可謂善疑而善悟。深喜深喜。勉齋黃氏論此甚詳。其說在啓蒙天一地二章小註。可檢看也。
陰陽一太極。註。朱子曰。精粗本末。無彼此也云云。性理群書註曰。太極爲精。陰陽爲粗。太極爲本。陰陽爲末云云。此註恐誤。栗谷先生云。精粗本末。皆氣也。一理通於無精無粗無本末彼此之間也云云。後考朱書八卷二十六板。有曰不論氣之精粗。而莫不有是理焉。論語註亦曰。至於所以然則理也。理無精粗本末云云。與李先生語合如何。
答。大傳曰。形而下爲器。形而上爲道。道卽器。器卽道。朱子曰。此是孔子文章。若以有形無形言。則器與道爲二物。以在上在下言。亦爲二物。須如此說。方見得卽形而理在其中。道與器不相分。〈其文記不起。大意如此。〉濂溪所謂陰陽一太極。卽易所謂器卽道也。性理群書註。錯說處甚多。至或不成文理。而此條所釋精粗本末則無誤矣。若依栗谷說。則精粗本末之下。當著〈厓〉吐耶。若然則釋陰陽一太極。不成說話矣。蓋大而莫能載。小而莫能破者。無非器也。而理無所不在。子思所謂費而隱。子夏所謂孰先傳焉。孰後倦焉。程子所謂灑掃應對。是其然。必有所以然。與來示所引朱子語。皆一義也。理固如此。本無可疑。但此所謂精粗本末無彼此一句。分明是貼陰陽太極字說。以爲理與氣無彼此耳。非泛論氣有精粗本末也。如何。幸更細思之。先賢說話。橫說豎說。各有攸當。最忌相牽合作一說。
五行之生也。各一其性云云。性字當以氣質看否。本性看否。
答。亦各具一太極之義。然以各一其性之文觀之。則似是兼氣質言。
妙合而凝。性理群書註曰。妙於凝合。無間斷也云云。按妙合云者。理氣本混融無間也。〈此乃理氣混合無間隔也。乃陰靜時也。〉凝者聚也。氣聚而成形也。〈此乃陽動成形時也。〉妙合與凝。乃兩項事也。而註。以凝合言之。乃一項事。恐不合朱子之意。註解又曰。無間斷也間斷字。恐未穩。以間隔釋之。則未知如何。
答。示意極精。註中兩句。無一句。是前所謂或至不成文理者。指此等處。然殆無處不然。恐不須著意看。
陰陽五行。氣質交運云云。質具於地而氣行於天。氣則交運。質亦交運耶。
答。所疑極是。當更詳之。
生之謂性。許多性字。或似本然。或似氣質。當兼看否。
答。程子此段。凡著十二箇性字。皆說氣稟。惟中間便已不是性此一箇性字。專指理言。大抵性字。從心從生。與理字不同。理墮在氣中者。方謂之性。故曰性卽理也。蓋謂在人之性。卽在天之理耳。
心生道也。有是心。斯具是形。以生惻隱之心。人之生道也三生字。以生生之生看否。以生活之生看否。葉註及朱子說。欠分曉。
答。生生之生。生活之生。不必大分析。但將朱子所謂生理本直。具此生理等語。反復參究。則自然如學記所謂相說而解矣。
上愚伏先生
[编辑]子之生日。設祭於考妣。今俗多行之。考妣生日亦然。但祠堂之內。獨設未安。亦不可幷設於諸位。請出行之又不妥。未知何以則合於情禮耶。三年內則旣無此嫌。父母生日及諸子生日。皆象生時。設享於几筵。如何如何。朱子生日。適在季秋。故仍行禰祭。亦非放過是日。而如不在季秋。想何以爲之。朱子於考妣生日。則未聞有所行耶。孤哀先考生日。適在季秋。故三年內。則欲依俗設享。三年後則雖與朱子事少異。而放其例。欲設禰祭於其日。未知如何。嘗見喪祭禮答問。鄭寒岡問於退溪先生曰。家禮集說中有生忌。其祭文曰。存旣有慶。歿寧敢忘云云。先生以爲非禮之禮。第今欲行者。非爲生忌。實爲禰祭而兼設於是日。果不悖於禮意否。
答。鄕校禮輯。乃明儒屠羲英所著。蓋就瓊山儀節而增添之者。生日祭所謂存旣有慶歿寧敢忘者。卽此書祝式也。出主於正寢而行之。如忌日之儀。所疑兩礙。非所患也。然忌日之祭。亦古者所無禮。所謂君子有終身之喪者。特含恤而不及他事。故曰忌日耳。非祭名也。宋賢始以義起。而朱子於家禮亦著之。然比四時正祭及禰祭。則頗殺其禮。其微意可知也。至於生日之祭。宋賢之所未起。而近於人情之尤者。故李先生斷以爲非禮之禮。後學似不當有他議也。朱子以季秋祭禰爲重。而適生日在月內。故以其日行之。非以生日爲重也。若於考妣生日有祭。則必著之家禮矣。先大夫生日。適在季秋。則雖三年之後。以其日行禰祭。甚得情禮。與所謂非禮之禮者。自不同矣。來示得之。
庶孼則不可以最長房論耶。庶人只祭考妣。雖是國法。而古之所謂庶人。實未受命者之通稱。則此法恐難行得也。此法旣不可行。則今之庶孼。固不可只祭考妣。而嫡兄弟皆歿。則或可奉祭曾祖矣。稟之沙溪。答謂國法。庶孼雖曰只祭考妣。其身自處。不可斷然如是。若有廟可以祭之。則當奉曾祖神主祭之可也云云。未知如何。
答。沙溪說甚當。
先考庶弟雖存。而出繼於人。亦可以最長房論耶。伏乞更敎。
答。旣是庶孼。又是出繼之人。以本宗最長房論之。未知如何。抑祭三代。固是時王之制。而程朱之論。皆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退溪先生謂士子好禮之家。從古禮祭四代。亦不爲僭。具由告辭于先廟。而不爲祧出。未知如何。
喪三年不祭。雖是古禮。而朱夫子又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後用墨衰。常祀家廟之敎。栗谷李先生亦以爲葬後若遇忌祭墓祭及四時節祀。皆以生布直領孝巾絞帶。躬自行之。而忌祭墓祭。皆一獻不讀祝。饌品減於常時云。遵此行之。未知如何。
答。依栗谷所行。行之不妨。但未知所謂絞帶者。是何帶耶。若是成服時絞帶。則非徒以此入廟未安。儀禮。卒哭受服斬衰絞帶。變麻服布用。七升布爲之。緣何旣葬後有絞帶耶。今俗多不行卒哭受服之節。無乃栗谷亦只從俗耶。更質之沙溪而行之爲善。
期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同居者廢。而異居者行否。時祭則異居者。亦於葬後當行否。緦麻小功。成服前則忌祭亦可廢。而成服後則時祭亦可行耶。
答。禮。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廢。外喪則行。外喪卽異居者也。可考曾子問篇第二十二條而參酌行之。則庶乎得之矣。
祀事臨行。家內或有婢僕之喪。或有產婦。則凶穢之甚。何以處之。齊戒時。喪家往來人。亦忌不見否。
答。禮。父母之喪。將祭。而有兄弟之喪。則殯而後祭。此練祥二祭也。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以此觀之。則廢之似當。家內有解產者則不潔。不可祭也。初喪斂殯往來執事者。則忌之。亦不爲過。
宗子死未葬前。祖考忌祭墓祭。喪家當廢。而如有介子異居而欲行。則亦不悖於禮否。
答。禮。士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以此推之。則宗子之喪。乃祖考之正統服。未葬。廢之似當。
有子女先父母死及父母喪未葬前。其忌祭墓祭。皆可廢耶。葬後則當以素饌行祭耶。抑生死有異。用肉無妨否。
答。未葬前廢之無疑。葬後則祭用肉似當。
喪中人死。則其斂襲當用何服耶。若用凶服。則地下殆無免喪之日。欲用吉服。則於心又不安。禮有所據否。
答。斂襲當用吉服。李先生有定論。但欲以喪服納之棺內右邊云。此則恐又難從。鄙意。喪服只得留之生時喪次。喪除後去之。於象生時之義。爲得矣。聞西厓,寒岡。亦皆如此說。
人有父母喪未畢而死。則其成服前。父母朝夕祭當廢否。以生人言之。父母於子喪。無三日不食之禮。廢之未安。而亦有喪家三日不擧火之文。如何如何。
答。禮。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卒哭而後。各反其所。釋之者曰。象生者爲凶事而聚集也。以此推之。則未殯前朝夕上食。不得已當廢矣。
退溪謂練後則朝夕上食及上塚時。並當止哭。練後若猶朝夕上食哭。不應曰。惟朔望哭而已云云。以常情言之。雖練後。至於上食及上塚時。必當有哭泣之節。家禮所謂朔望未除服者會哭云者。亦未曉其意。所謂未除服者。似指喪人。而三年內几筵尙存。喪人必當在喪次。何以曰會哭。殊可疑也。
答。尋常致疑於此。後考喪大記之文。則有曰大夫士。父母之喪。旣練而歸。朔日忌日。則歸哭于宗室。註。宗子之家。謂殯宮也。觀此則家禮此條無所疑矣。蓋古禮如此也。但上塚時。則情理自當哭。不當問禮之有無也。家禮。墓祭有環繞哀省之文。況三年內乎。
練後雖止朝夕哭。而晨昏展拜几筵。實合情禮。退溪先生亦以爲善遵行。如何。
答。甚好。
鄭寒岡云。禫祭祝文。尙稱孤哀子。則禫祭之前。仍用孤哀之稱。無乃可乎。退溪答謂當如此。而喪禮備要云。祔祭以後。並稱孝子。兩說不同。何歟。沙溪批謂雜記曰。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註。祭。吉祭也。卒哭以後爲吉祭。故祝辭。稱孝子孝孫。自虞以前。爲凶祭。故稱哀。方氏曰。孝爲子孫終身之行。哀則發於聲音。見於衣服云云。丘氏儀節。自虞至禫。於先祖稱孝。於亡者稱哀。與雜記說不同。恐當從雜記。更稟愚伏定之云云。
答。從丘氏儀節不妨。雖從雜記。書尺則不可不稱孤哀。不然則所謂喪稱哀子哀孫。當用於何處耶。
嘗聞辛都憲慶晉丈行喪甚謹。必吉祭之後。始著純吉之服。始飮酒而食肉云。未知禮意亦然否。
答。禮曰。禫而纖無所不佩。註。黑經白緯曰纖。疏曰。禫祭用玄冠朝服。祭訖。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踰月吉祭以後。始得無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雖竟。尙纖冠黃裳。故未得無所不佩如平常也。禮本如此。辛君可謂得禮意矣。惟飮酒食肉。則禮無必竢吉祭之文。但曰禫而飮酒食肉。先飮醴酒。先食乾肉而已。
禫訖。著纖冠素端。則帶亦用白否。今亦略於此行之如何。沙溪答曰。禫後猶著白帶。則似過矣。禫後卽食肉飮酒。於禮爲合。復寢則重於食肉飮酒。故在吉祭之後也云云。
答。沙溪答是。
家禮祠堂章所謂衣物。卽遺衣服耶。父母遺衣服。固不忍他用。而其數頗多。則似不可盡存。如何如何。其所謂神廚。卽備祭物之所耶。
答。遺衣服。祭則設之。或以衣尸。乃是古禮。而今則亡之。藏之祠堂。似無所用。不如依禮文稱數。多用於大小斂。得之矣。衣物。卽衣服及他服用。如顧命所陳之類。神廚。卽具祭饌之所。
父母遺衣服。不能盡用於大小斂。而今不用尸。則亦不可以衣尸。藏之祠堂。果無所用。而旣不可他用。則依漢朝原廟之禮。藏之祠堂。而時時設之。亦如何。神廚乃備祭物之所。而在祠堂垣內。殊非君子遠庖廚之義。如何。沙溪答謂漢之原廟藏遺衣服月出遊之儀。未知是否。不須援而爲效。祠堂內神廚。非殺牲之所。只臨祭時炊煖羹炙而已。與遠庖廚之義。自不同云云。
答。沙溪答皆是。
遺衣服藏之祠堂。果似無用。而處之亦甚難便。竊以意度之。遺衣服則或澣濯。以爲子孫衣服。亦無不可。至於冠帶諸物。比於杯圈書冊。尤不能接目。而存之難處。焚之墓所。或埋於潔地。未知如何。沙溪答謂示意曲折甚好。焚之墓所似可。而古無此禮。不可創始也云云。
答。禮所不言。先賢之所未嘗論。何敢折衷。
時祭及禰祭。或因服制或有事故。不得行之於當月。則次月退行。無妨否。或在遠地。使子弟代行。猶不失使人攝之之義否。
答。禮曰。過時不祭。禮也。據此則月後退行。似爲非禮。而詳陳註。則又似謂春祭。過春則不祭。夏祭過夏則不祭。然則雖季月。亦可行之也。然禰祭則恐難退行於十月。季秋成物之文。何取於十月耶。攝行似不妨。
今俗。同奉考妣於一倚。又兼設饌於一卓。與家禮考妣各用一倚一卓之意。大不相同。而孤家從前從俗。今欲變改。未知如何。
答。兩位共一卓。五禮儀之文。從時王之制。亦無妨。吾家自先世遵五禮儀。今不敢必變。
殤喪。當遞降一等。而童子於長者喪。亦當遞降。一如長者之於殤喪耶。
答。儀禮喪服記曰。童子惟當室緦。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戴德曰。謂十五至十九。爲父後者。其服深衣不裳。不爲未成人制服者。爲用心不能一也。據此則緦服輕。惟當室童子。與族人爲禮。故服之。然猶不備其制。不當室者。不爲服也。小功以上。則不當室者皆服。惟十四已下。不堪麻則否。
竊詳此答。童子於長者喪。小功以上。皆當不降。而前有隨其年遞降之敎。未知何據耶。沙溪答謂喪服記。童子惟當室緦。註。童子。未冠之稱。當室者。爲父後承家事者也。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疏。未冠之稱者。謂十九已下。按內則。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行孝弟。非當室則無緦麻。以其未能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記也云云。愚嘗疑此無服之言。今更考之。似專指外親緦服也。本親祖父母及兄弟諸父之喪。何可無服乎。長者於童子喪。旣以長幼遞減爲服。童子於長者。亦遞減相報服明矣。禮。祖父母喪。女雖適人。不降。以此推之。童子於祖父母。亦當不降也。其餘兄弟諸父之喪。隨其年遞減月數。恐爲得之。此意須更問愚伏定之。非徒僕解疑。後學亦有知而行之者矣云云。
答。非當室則無服云者。本謂緦服。不拘本宗與外親。若祖父母兄弟諸父之喪。自是重服。不當論也。恐沙溪丈於喪服記本文。未及致詳而有此疑耳。遞減月數如報服之示。恐不當。然有知則有哀。哀則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減其月數耶。如何如何。
曾見喪祭禮問答。一士人性孝。其先人雅居之所。不忍坐臥。至於幽閉退溪先生以爲苟如是。古人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等事。似皆爲忘親。此人有不忍坐臥之心甚好。而至於幽閉。則不可云云。幽閉雖似爲過。而先人終命之所。燕樂歌舞。皆於斯。於人情有所不忍。未知如何。
答。退溪先生引孔子語答此問。極其精當。何可致疑。聖人人倫之至。而未嘗有幽閉先人之室者。此人所爲。眞韓子所謂務勝於周公,孔子,曾參者耳。豈有此理。若如來說。則古人成寢之頌曰。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者。君子何以謂之善頌耶。必代易其室。然後安乎。賢者過之。恐不應至此。李先生所謂不忍之心固好。至於幽閉則不可者。十分恰當。無以易之矣。
服祖父母喪而赴擧者。程子旣非之。兄弟之喪。雖不並論。然兄弟葬前。則亦似未安。或有外祖葬前亦不赴擧者。此則似過。如何如何。
答。雖同是期。豈無差間。然葬前則赴擧未安。來示得之。外祖葬前不赴擧則似過。
有一士人。遭祖父母喪。終期年。食素居外。一如喪人。至於服闋。亦曰父有重喪。子何敢純吉。用白帶素服而不與宴樂。此意甚善。如何。
答。此正聖人所謂獻子加於人一等者。可敬。白帶素服。亦得縞冠玄武之義。然帶用黑色。似爲得中。如何。
侍食於君。君祭先飯。註。若爲君嘗食然。不敢當客禮也。祭之之義。似不涉於主客之禮。而釋之以此。何歟。侍食於長者。亦不敢當客禮。則亦不敢祭耶。稟之沙溪。答謂古者座中上客祭酒。其餘人不爲之祭。國子祭酒之名。由於此。但家禮四時祭。正位皆祭酒。與古禮不同。未詳其義。今者對尊丈食。有齒德。敬如父兄者外。其餘年長者爲祭。似或可也云云。
答。禮。主人延客祭。註。延。導之也。論語註所謂不敢當客禮。正謂此也。若待君祭而祭。待君食而食。則是以客禮自處也。侍長者當祭與否之問。沙溪丈之答。斟酌得是當。
葬時具酒肴。以待弔客。鄕俗滔滔。甚無謂也。好禮之家。自不徇俗。而至於練祥。人皆謂異於初喪。雜記云。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衆賓兄弟。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衆賓兄弟皆飮之可也。此則非惟飮客。主人亦自飮之。誠爲末流之口實。或無乃漢儒傅會之誤處耶。忌日不餕。家禮所著。安有練祥之日而主人與客酬酢之理乎。今人於練祥。雖不酬酌。而設酒饌以待之。若不可已者然。練祥。喪祭也。非忌日比。而行此忌日所不爲之事。鄙野之俗。一至於此。程夫子所謂毋陷人於惡者。正謂此耶。或云家禮弔禮。護喪。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今人旣不用茶。則以酒待客。不至甚害。而遠來之賓。亦不可全無接待之禮云。未知如何。
答。古人祭禮。與後世不同。主人獻賓。賓酢主人。皆祭時事。非如後世之餕也。禮以爲重。故不敢廢。心不能安。故不敢飮。至齒而已。入口而已。乃其節也。不可視爲傅會之誤。若今人於長饌之外。盛備酒食。有如宴賓之爲。則無理甚矣。決不可從。若以祭餘待來會之客。而令族人爲禮。不至變貌。則庶不爲陷人於惡矣。
喪大記曰。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註。陳氏曰。吉祭。四時之常祭也。禫祭後。値吉祭同月。則吉祭畢而復寢。若禫祭不値當吉祭之月。踰月而吉祭。乃復寢云云。此說不能無疑。蓋二十七月喪盡之後。踰月而行吉祭。吉祭而行祧祔。然後始復常。則吉祭實終喪之別祭。本非四時之常祭也。似不拘於仲月與否。而陳氏乃以吉祭。爲四時之常祭。必欲行之於仲月。殊未曉其意也。且禫祭在孟月而踰月。則固是四時常祭之月矣。禫祭若在季月。則雖踰月。亦非四時常祭之月。又惡在其用仲月之意耶。
答。士虞記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鄭註。是月。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疏不待踰月。熊氏曰。不當祭月則待踰月也。陳註。踰月吉祭之說。蓋本於此。竊謂禫雖澹澹然平安之意。而孝子之心。猶未忍遽然復寢。故又必踰月而行吉祭外。除踰月。而又踰一月。悲慕之心無已。而復常之節愈遲也。來諭所謂終喪之別祭者。得之矣。士虞記所謂是月而吉祭者。非以復常爲急。乃以正祭爲急也。蓋三年廢祭。孝子追遠之心。有所未安。而喪未終。故不得幷擧耳。今旣喪盡而禫矣。禫又在上旬之內矣。値正祭之月。而不忍不祭。故行禫於寢。卽於同旬之內。行正祭於廟。觀賈疏亦不待踰月之文。則知踰月爲常制。而値正祭之月。則不待踰月而卽行廟祭也。然則陳註所謂四時之常祭者。特以釋吉祭之名耳。非謂必待中月也。鄙見如此。未知是否。幸以此紙。就質於沙溪丈。然後行之。甚善其善。〈公喪禫在七月。踰月則恰是正祭之月。而上丁又是秋分。以此日行吉祭。恰好恰好。〉
忌祭。只設或考或妣一位。乃家禮之意。而配祭考妣。亦出於程夫子。我朝諸老先生。亦配祭。或云府君忌日。則配祭夫人。夫人忌日。則不敢配祭府君。實是雜記所謂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之意。未知如何。
答。不敢援尊。固有所本。於理亦精。然並祭亦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