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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给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就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归属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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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给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就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归属问题的答复
国办函〔1985〕16号
1985年4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给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就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归属问题的答复

国办函〔1985〕16号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关于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归属问题的请示》(中老字〔1985〕9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主管领导同志,答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不再确定级别。

二、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我国老龄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29号文件)执行。

三、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仍维持现状,挂靠在劳动人事部。

四、关于党的关系问题,中组部已另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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