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96号
1992年8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

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9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2〕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云南大理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大理市凤仪镇荒草坝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〇〇五年旅客吞吐预测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一亿五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云南省筹措解决。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日


(本文有删改)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