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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梁治寇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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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梁治寇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6〕102号
1996年11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授予梁治寇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6〕102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副教授梁治寇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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