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0号 1987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0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民航局一九八六年十月四日《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珠海直升机场。
二、机场按原有规模迁建,并留有发展余地,迁建工程所需投资由广东省珠海市负责解决。
三、新机场建成后,原机场报废,土地及部分建筑物移交珠海市。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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