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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大米出口多头对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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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大米出口多头对外的通知
国发〔1984〕164号
1984年1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制止

大米出口多头对外的通知

国发〔198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几个月来,有的省、市急于向外推销大米,实行低价求售,从而引起大米市场混乱,正常渠道的交易难以进行。大米是国际市场上的敏感商品,竞争激烈,垄断性强,市场容量有限,我已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为了防止大米出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确保今年已签合同的执行和明年出口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对外联系大米出口业务。一九八五年各地大米出口数量,由商业部、经贸部统一纳入国家出口计划。

二、大米出口业务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并统一对外成交。

                          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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