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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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2月8日
收录于《梧州年鉴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梧州市蝶山区、万秀区,设立新的梧州市万秀区。以原蝶山区、万秀区(不含旺甫镇)的行政区域为新的万秀区的行政区域。万秀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阜民路18号。

  二、设立梧州市龙圩区。以苍梧县的龙圩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的行政区域为龙圩区的行政区域。龙圩区人民政府驻龙圩镇政贤路18号。

  三、将原万秀区的旺甫镇划归苍梧县管辖。苍梧县辖石桥镇、岭脚镇、京南镇、狮寨镇、六堡镇、木双镇、梨埠镇、沙头镇、旺甫镇。苍梧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龙圩镇政贤路18号迁至石桥镇东安街1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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