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号 2014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民发〔2014〕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社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加强对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
(四)推进村(居)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
(六)加强对各地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社区建设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区建设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区建设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成 员:吴玉良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徐显明 中央综治办副主任
杨学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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