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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老爷庙、乌拉斯台和红山嘴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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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老爷庙、乌拉斯台和红山嘴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7号
1992年2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新疆老爷庙、

乌拉斯台和红山嘴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中蒙边境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和红山嘴口岸的请示》(新政发〔199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老爷庙、乌拉斯台和红山嘴作为季节性过货过客口岸对外开放。

  二、以上三个口岸及已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塔克什肯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除边检外,均由乌鲁木齐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

  三、联检场地及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你区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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