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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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50号
2006年6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

对 外 开 放 的 批 复

国函〔2006〕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丰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是:水域为北纬33°29′18″、东经120°36′43″,北纬33°16′28″、东经120°43′07″,北纬33°14′40″、东经120°43′58″,北纬33°12′17″、东经120°44′48″,北纬33°12′17″、东经121°00′00″,北纬33°29′18″、东经121°00′00″六点连线内;岸线长15公里,为北纬33°17′37″、东经120°44′41″,北纬33°12′17″、东经120°44′48″两点连线内。一期工程的两个泊位分别为1号泊位和2号泊位。

二、同意大丰港口岸设立边检机构,规格为处级;海关和检验检疫业务由现有的盐城海关、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三、大丰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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