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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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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4〕97号
2004年1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和

曹妃甸11—1/11—2

油田原油出口海面

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4〕9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开放渤中25—1/25—1S油田、曹妃甸11—1/11—2油田海面交货点的请示》(津政报〔200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渤中25—1/25—1S油田、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渤中25—1/25—1S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为东经119°00′—119°15′,北纬38°10′—38°20′连线水域;曹妃甸11—1/11—2油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为东经118°37′36″—118°43′12″,北纬38°44′16″—38°50′48″连线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请你市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进出上述原油出口海面交货点油轮的检查检验工作,由天津港口岸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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