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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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2〕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
官方来源 |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黔府呈〔201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政区域。花溪区人民政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192号。
二、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政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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