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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国家出版局为国务院直属局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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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国家出版局为国务院直属局建制的通知
国发〔1986〕93号
1986年10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恢复国家出版局

为国务院直属局建制的通知

国发〔198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将文化部所属国家出版局恢复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出版局的计划、财政、物资分配单列户头。

二、国家出版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后,保留国家版权局的名义,编制暂不增加,仍为一百九十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地方自己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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