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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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命令
国函〔1997〕104号
1997年11月26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等

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命令

国函〔1997〕104号


公安部:

国务院决定,授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牛街派出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华乐街派出所“人民满意的派出所”荣誉称号,授予上海市公安局南京东路警署“南京路上好警署”荣誉称号,授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交警支队”荣誉称号,授予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人民的110”荣誉称号,授予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看守所“模范看守所”荣誉称号。

多年来,东莱派出所等7个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重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的教育管理,从严治警,不断提高广大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他们忠实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创造了出色的工作业绩。他们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上述7个单位模范事迹突出,多次立功受奖,是公安基层先进集体的优秀代表。国务院号召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认真抓紧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的坚定立场;学习他们恪尽职守、严格执法、艰苦奋斗,努力保一方平安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甘为公仆、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祟高品质。全体人民警察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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