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32号 2011年3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审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新兵发〔201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屯垦戍边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类用地矛盾将日益尖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0.4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0.47万公顷。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02.52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0.59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9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87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北疆西北部地区,要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增加农用地面积,统筹城乡建设,支持区域中心城镇发展;天山北坡地区,要加强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沙漠边缘生态环境;塔里木盆地北部地区,要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整治和盐碱地综合治理改造,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提高农用地质量,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中心城镇合理发展;塔里木盆地西南部地区,要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加快节水灌溉推广进程,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引导中小城镇合理发展,保护生态用地,合理利用未利用地;东疆地区,要结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支持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引导矿业用地集约利用。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兵团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兵团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兵团主要负责人要对兵团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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