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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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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1〕88号
1981年5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

几 个 问 题 的 通 知

国发〔1981〕8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棉、糖生产发展,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于召开棉花、糖料生产座谈会的情况报告,决定在适宜发展棉花、糖料的地区实行棉粮、糖粮挂钩。当时,对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供应价格和费用负担问题未作规定。几个月来,有关省、市、自治区做了大量工作,棉粮、糖粮挂钩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是,棉粮挂钩奖售基数有些省、市尚未落实到生产队(或其他基本核算单位,下同)。为了切实做好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拨付结算工作,促进棉花、糖料继续增产,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棉粮挂钩的奖售基数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应按国务院一九八〇年223号文件规定的基数,尽快逐级落实到生产队,不要留缺口。由于各种原因,未按国家规定的奖售基数落实到生产队或执行自定奖售办法的,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奖售基数同省、市、自治区结算。并将丰歉调整机动粮按比例拨给省、市、自治区包干使用,差额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各地应于六月底前将落实到生产队的基数情况报国家农委、农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二、关于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供应价格和经营费用负担问题。奖售粮的供应价格一律按统购价执行。经营费用和亏损,列入粮食企业亏损,由地方财政统一拨补。

国务院决定的棉粮、糖粮挂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真正收到成效。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售粮或差价款的,要追究责任。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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