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4〕82号
1994年8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河、松花江流域

综合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4〕82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呈送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及审查意见的报告》(水政资〔1994〕31号)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和你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综合规划中拟定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单项报批。国家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五年计划时,综合规划可作为参考。

特此批复。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