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周恩来 1956年12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
今年秋季以来,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灾区和非灾区的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盲目外流的现象相当严重。流出的人口一般奔向各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地区。流入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的人口数量最多,共达八万余人。各大城市和工业建设重点地区,对流入的人口虽已设法容纳安置,但容量有限,目前还有大量人口无法进行安置,而流入的人口却在不断增加。为了防止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现象继续发展,特作如下指示:
一、灾区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认清只有生产自救才是战胜灾荒的根本办法。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具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开展多种经营的冬季副业生产。应当及时分配副业收益或者实行预分,并做好救济、贷款的发放工作,使灾民能够维持生活,顺利进行生产。特别要注意切实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的困难。非灾区也应当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工作,切实解决社员的困难,大力开展冬季生产并做好明年生产的准备工作。
二、对于灾区和非灾区盲目外出的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如果他们并无切实可靠的出路,只是羡慕城市生活或者只是听到一些可以找到工作的传闻,就想盲目外出的,应当切实加以劝阻,说明目前各地无法安置的实际情况,说明流落外地、生产生活没有着落的危险性。对于原住重灾区生活十分困难、外地又确有可以投靠的亲友或者已经找到工作,外出后生活不致发生困难的,才可以允许他们外出;但应当取得外出地区有关方面的确实证明,并事先办好工作移交和户口迁移等各项手续。
三、各地对于已经流入的人们,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凡是有亲友可以依靠或者自己能找到生产门路的,应当允许他们居留;凡是本地可以安置的,应当设法予以安置。特别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可以把他们安置在农村,从事垦荒生产。凡是没有亲友可靠,没有生产门路可以安置的,应当同原籍政府联系,请其派遣干部前来领回原籍,或者由流入地区政府遣送回籍。灾民、农民、复员军人和乡、社干部返乡以后,必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家乡生产和工作。
四、工厂、矿山、鈇路、交通、建筑等单位需用劳动力的时候,应当事先做好劳动计划,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应当私自招收。同时,各厂矿企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必须教育职工,不要随便写信招引亲友前来,以免到达后无法安置。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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