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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博物馆冠以“中国”字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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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博物馆冠以“中国”字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70号
2000年9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博物馆

冠以“中国”字样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

你们《关于在重庆建立中国三峡博物馆的请示》(渝府文〔2000〕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拟建设的三峡博物馆名称可定为“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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